關于進一步規范食品檢驗機構委托檢驗工作的通知(國質檢認〔2012〕244號) |
國家認監委 2012-10-09 來源:國家認監委 |
各直屬檢驗檢疫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質量技術監督局,各相關國家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 為了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進一步規范食品檢驗機構委托檢驗行為,提高工作質量,現將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食品檢驗機構應依法經資質認定,并在能力范圍內依據正確的標準開展食品檢驗工作。
二、各級質量監督檢驗檢疫部門依法設置的檢驗機構開展的委托檢驗,以及依法授權的國家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地方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機構以被授權的名稱開展的食品委托檢驗工作,必須嚴格遵照《委托檢驗行為規范(試行)》的規定執行。
三、食品檢驗由食品檢驗機構指定的檢驗人獨立進行。檢驗人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并依照食品安全標準和檢驗規范對食品進行檢驗,尊重科學,恪守職業道德,保證出具的檢驗數據和結論客觀、公正,不得出具虛假的檢驗報告。
四、食品檢驗實行食品檢驗機構與檢驗人負責制。食品檢驗報告應當加蓋食品檢驗機構公章,并有檢驗人的簽名或者蓋章。食品檢驗機構和檢驗人對出具的食品檢驗報告負責。
五、食品檢驗機構需制定結果復檢程序,在出現檢驗結果不合格時,需通過內部復檢進行確認,或委托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衛生行政、農業行政等部門共同公布的復檢機構進行復核。
六、對于已復檢確認的帶有區域性、普遍性和危及健康安全的不合格檢驗結果,食品中重要安全性指標不符合標準要求,有嚴重質量問題的,以及食品中含有非食品添加物質等安全信息,需及時向上級質量監督檢驗檢疫部門報告。
七、各級質量監督檢驗檢疫部門接到食品檢驗機構上報的安全信息后,應盡快與委托人聯系溝通,在深入了解情況的基礎上,有針對性的開展風險分析。對于存在高風險的產品,及時組織排查食品生產安全風險隱患,對發現的問題,要主動采取措施,及時進行整治。
八、不能依據產品標準開展全項檢驗,僅使用方法標準或者參數標準進行參數檢驗的,不得在報告中做出產品質量的判定。
九、食品檢驗報告的扉頁應注明:"檢驗結果僅對來樣負責。未經檢驗機構同意,委托人不得擅自使用檢驗結果進行不當宣傳"。
十、食品檢驗機構應當建立申訴和投訴機制,處理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食品行業協會等組織或者消費者提出的委托檢驗結論爭議。
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要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資質認定獲證食品檢驗機構的監管,各直屬檢驗檢疫局要加強對本局系統食品檢驗機構的管理,共同督促相關食品檢驗機構按照本通知要求規范開展食品委托檢驗工作,并對其開展的食品中重金屬(尤其是鉻元素)檢驗活動及結果給予重點監控,對檢驗中發現的問題及重要情況,及時向質檢總局和國家認監委報告。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