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色食品檢測機構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綠色食品檢測機構的管理工作,保證綠色食品檢測工作的有效性、科學性、公正性和權威性,依據《食品安全法》、《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綠色食品標志管理辦法》、《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綠色食品檢測機構(以下簡稱“檢測機構”),指具備相應的檢測條件和能力,并依法經過資質認定,由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以下簡稱“中心”)按照公平、公正、競爭的原則進行考核并擇優指定,自愿接受委托,承擔綠色食品產品和產地環境質量檢測任務的檢測機構。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考核,指中心按照法律、法規以及相關標準和技術規范的要求,對向社會出具具有證明作用的數據和結果的檢測機構進行條件與能力確認的活動。
第四條 中心結合“統籌規劃、合理布局、擇優委托”的原
則,不斷建設和完善綠色食品監測體系,保障綠色食品事業健康發展。
第五條 檢測機構經中心考核合格并簽訂委托合同后,方可對外從事綠色食品產品和產地環境質量檢測工作。檢測機構應當保證客觀、公正和獨立地從事檢測活動,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中心依據本辦法對檢測機構進行考核、選定和監督管理。
第二章 選定與委托程序
第六條 申請承擔綠色食品檢測任務的單位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檢測機構必須通過計量認證、食品檢驗機構資質認定和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考核等相關法定資質認定,申請承擔綠色食品檢測產品或參數須在其授權范圍內;
(二)檢測能力能夠滿足綠色食品檢測的需要;
(三)有長期從事農業環境質量監測、農產品和食品質量檢測的專業隊伍和工作管理經驗。
第七條 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檢測機構,經省級綠色食
品工作機構推薦,可向中心提出綠色食品檢測機構委托申請。
第八條 《綠色食品檢測機構委托申請書》(以下簡稱“申請書”)格式由中心統一規定,檢測機構可從中心領取或者從網站下載(網址:www.greenfood.org.cn)。
第九條 申請單位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綠色食品檢測機構委托申請書》;
(二)機構法人資格證書或者其授權的證明文件;
(三)上級或者有關部門批準機構設置的證明文件;
(四)計量認證合格證書及其附表復印件;
(五)近兩年內的典型性能力驗證材料及檢驗報告各 2 份;
(六)檢測產品或參數收費價目表;
(七)省級工作機構推薦意見;
(八)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考核合格證書或食品檢驗機構資質認定合格證書及其附表復印件;
(九)其他資質證明材料。
(注:申請產地環境質量檢測機構的單位可不提供本條規
定的第(八)項要求的材料)
第十條 中心收到申請材料后,根據工作需要作出是否受理
的決定,并通知申請單位。
第十一條 申請材料和資質審查合格的,中心組織專家赴受理的申請單位進行現場考核,經現場考核合格的申請單位,中心與其簽訂《綠色食品檢測機構委托合同》(以下簡稱“合同”),并在中國綠色食品網公布?,F場考核不合格的,中心將書面通知省級工作機構和申請單位。
第十二條 現場考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質量體系運行情況;
(二)人員和技術力量;
(三)檢測儀器設備和設施條件;
(四)檢測能力;
(五)相關認可資質。
第三章 延續與變更
第十三條 合同有效期三年,合同期滿愿繼續從事綠色食品檢測工作的,應在有效期滿90日前提出申請。中心將根據該檢測機構上一合同期內,開展綠色食品檢測業務工作情況,決定是否續簽合同。
第十四條 檢測機構名稱、體制、辦公地址、電話、授權檢測范圍、相關資質、法定代表人等事項發生變化時,應在完成變更20日內報中心審核確認、備案。
第四章 主要任務和職責
第十五條 檢測機構的主要任務
(一)承擔綠色食品產地環境監測與現狀評價;
(二)承擔綠色食品標志許可、監管、投訴和仲裁等檢驗;
(三)向中心或省級工作機構反饋預警信息以及綠色食品生產企業在環境、產品質量及使用綠色食品標志等方面存在的問題;
(四)承擔中心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十六條 檢測機構有如下職責
(一)檢測機構接受申請人委托后,應當及時安排現場抽樣,并自產品樣品抽樣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環境樣品抽樣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完成檢測工作,出具產品質量檢驗報告和產地環境監測報告,提交省級工作機構和申請人, 報告電子版報中心存檔;
(二)樣品的抽取和檢測應按照綠色食品相關標準的規定執行。檢測機構有義務承檢中心要求加測的項目,但未經中心同意,不得擅自增加或減少檢測項目;
(三)檢測機構應依照法律、法規、綠色食品標準及有關規定,客觀、公正地出具檢驗報告,并對檢測結果負責。保守受檢單位或個人的技術和商業機密,并不得侵占受檢單位的知識產權;
(四)定期報送檢測機構相關考核、復評審、考評及能力驗證評價等書面材料。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 檢測機構工作人員應當遵紀守法,廉潔奉公,在
承擔任務過程中,不得從事有礙公正的活動。
第十八條 合同期內檢測機構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心取消指定,暫?;蛴谰貌坏贸袚G色食品產品和產地環境質量檢測工作,并予公告:
(一)未通過計量認證、食品檢驗機構資質認定、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考核等相關資質復審的;
(二)依托單位撤銷或者法人資格終止的;
(三)偽造檢測結果或出具虛假報告的;
(四)檢測工作出現重大事故,嚴重影響綠色食品工作質量的;
(五)連續兩年未開展綠色食品檢測業務工作的;
(六)連續兩年工作質量年度評價不合格的。
第十九條 實施檢測工作質量年度評價制度。綠色食品檢測機構應對年度內綠色食品檢測工作進行總結,并于當年12月31日前以書面和電子版形式報中心,同時抄送省級工作機構。年度工作總結將作為檢測機構工作質量年度評價依據。優秀者優先安排標志許可、監督抽檢等相關任務。
第二十條 申請人委托的產地環境和產品質量檢測所產生的抽樣及檢測費用由檢測機構按照有關收費標準向申請人收取。監督抽檢費用由任務下達單位支付。
第二十一條 申請人自收到農產品檢驗報告5日內、加工食品檢驗報告15日內(以當地郵局郵戳為準),可向檢測機構提出書面異議。逾期未提出異議,視為承認檢驗結果。
第二十二條 申請人對檢測結果提出異議,原檢測機構應予受理,并對副樣重新檢測。申請人對重測結果仍有異議,則由中心指定其他檢測機構作仲裁檢驗,仲裁檢驗報告為最
終結論。
第二十三條 檢測機構及其所屬單位不得直接或間接從事承檢產品的研究、開發及生產經營活動,不得以“監制”、“監測”等名義出現在受檢產品包裝標簽及其廣告上。
第二十四條 中心不定期組織檢測機構開展能力驗證工作。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中心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原辦法同時廢止。